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十堰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内容如下:
十堰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就餐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教育、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公安、资建、住新、卫健、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组织实施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组织实施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安防工作;落实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信息查询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等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资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办理。
住新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所用房屋的结构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其装饰装修工程(室内、室外)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用气环境入户安检;协助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权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属地教育部门,由属地教育部门将登记信息通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各地各部门依照职责实行监管。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托管服务标准,涵盖日常作息安排、活动组织、学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从业人员信息、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至少增加1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休息室、厨房、厕所。设有厨房的,厨房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设有休息室的,休息室应当安全舒适、通风良好,要保证一人一床,男、女生休息室独立,配置上下铺的,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规范使用火、电、油、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加工制作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
(四)加强治安安全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必备的安防设备。
(五)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室内通风、病媒防制、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六)建立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火灾、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有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合理规划接送路线,保障路途安全。
(八)对校外托管学生登记造册管理,定期报送托管学生信息至属地教育部门。
(九)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鼓励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视频保存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约定退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等业务。
第十五条 教育、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公安、资建、住新、卫健、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定期公布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名单,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鼓励社会公众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李持